网络隐私法律条文规定

一、总则

1.1 本条文规定旨在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,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。

1.2 本条文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

二、网络隐私权

2.1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个人信息、隐私及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。

2.2 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
(1)个人信息的保密权;

(2)个人信息的查询权;

(3)个人信息的修改权;

(4)个人信息的删除权;

(5)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投诉和起诉的权利。

三、网络隐私法律责任

3.1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网络空间中侵犯他人的隐私权,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3.2 未经公民同意,擅自收集、使用、公开或传播公民的个人信息,或者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交易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3.3 从事网络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网络隐私保护承担法律责任,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,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。

四、网络隐私保护机制

4.1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网络隐私保护机制,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。

4.2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政策,明确告知用户其收集、使用、公开或传播个人信息的规则和流程。

4.3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,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。

五、网络隐私法律救济

5.1 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,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:

(1)向侵权方提出异议,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;

(2)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;

(3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